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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7600万年前的戈尔冈龙骨架将拍卖 预估售价为500万美元到800万美元

来源:   日期:2025-04-05 20:01:52; 点击: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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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因此,行动者应当竭力掌握自己的依赖理由且事实上经常未能掌握这整个事情,既是自治这个价值的必然要求(应当竭力掌握),也是理论权威得以存在的基础(事实上经常未能掌握)。[74]如果你主张国家此时具有权威地位,那么就得同时主张杂货店主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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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前文所引用的Raz和Perry的论著中,均包括这个部分。四、服务权威观的困难 (一)被加重的理由与受保护的理由 通过刚才的讨论可以发现:实践领域中的理论权威,其角色并不是纯粹认知性的(purely epistemic),而是部分认知性、部分制造实践差异的。Enoch其实清楚地看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将权威归于强劲式的给予理由的类型,而不是诱发式的给予理由的特例。(二)理论权威与不对称性 刚才的分析获得了Hart的支持,他说,一个人要想成为某一领域的权威,他必须在事实上拥有更多的知识或更有见识(superior knowledge, intelligence, or wisdom)。如果致力于指令是否成功反映正确理由这件事情,行动者将会依赖于自己的判断,而不是依赖于权威,而后者被假定为是更可依赖的。

[21] 参见注[7],第28-31页。问题是,理论权威所输出的结果与Raz的服务权威观所输出的结果,存在什么关键性的区别?它为什么不能被叫作义务?如果在这些问题上没有给出有效的回应,那么,即使我所主张的一切都是正确的,这也不再是理由进—理由出的模式,而是理由进—义务出的模式,Raz的理论其实将会以另外的方式重新获胜。[17]Raz有理由反对后两种可能吗? Raz对于理论权威的讨论,回答了这个问题。

[18]例如,时尚杂志的专栏作家,作为在时尚这件事情上的专家,向普罗大众传递了关于时尚的特定信息。这是一种仅仅因为拥有人的资格就会负担的道德义务,例如,不得杀人、不得欺骗等义务就是这样的类型。(二)通常证立命题与半透明性 现在需要回到服务权威观最重要的命题——通常证立命题。II.存在一个关于B将A的指令当作受保护理由的依据。

必须注意,这种做法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此时就是以权威的身份行事,因为这是典型的诱发式的给予理由(triggering reason-giving),即理由给予者通过操纵某些事实性的条件,给予行动者以作出特定行动的理由。要想缓解与不对称性的矛盾,看起来成功的做法是行动者知道自己的依赖性理由,并且他还大致了解权威者的决定过程,[38]虽然他还是无法完全掌握这个决定是如何被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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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还需要更强有力的论据,这就是他所主张的无差异命题(no difference thesis),即实践领域的理论权威只是传递理由权衡的结果,而没有改变人们的行动理由,所以,这种理论权威在功能上就是冗余的。如果行动者没有能力完全了解权威者的决定过程,那么无差异命题看起来就是不成立的。最后,当那些父母无法保持这种地位的条件成就后,父(母)子关系就会转变成一种伙伴式的双向关系,他们原本发出的命令也就转化为建议。这个特点表明,理论权威所输出的不再是义务,而只不过是理由。

[65]刚才的讨论只是说明理论权威所输出的并不是义务(受保护的理由),但是没有涉及到输出的机制问题,即通常证立命题。所以,分量加重效果一定是(实践领域的)理论权威所必然拥有的实践效果。这些事项既有可能是不得不交给权威决定的,也有可能是通过同意的范围交给权威决定的。于是,权威在错误时通常也要被遵从这个经常被认为是实践权威所独有的属性,[56]现在也可以在理论权威的框架下得到完整说明。

[38] 该决定过程,既可能是某种权威者个人的思考过程,也可能呈现为某种程序或者权威者的某种决策过程。请回想Raz的断然性命题:‘权威要求采取某一行动的事实,是该行动被采取的理由,且该理由并不是要增添到已有的理由当中一同被评价该如何做,而是排除或取代其中的某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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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但它们又明显不同于如下情形:一个陌生人建议我应该减肥了,即使他说的对,我也可以置之不理。不同于一阶理由之间是基于分量的原因,导致一个一阶理由凌驾于其他一阶理由之上。

相应的,在Raz看来,由于实践权威所发布的规则,与它背后的依赖性理由之间存在不透明性(opaqueness),[36]因此,实践权威将会免于无差异命题的伤害。另一方面,这种权威并不必然是道德权威,它的决定并不必然具备道德上的重要性。由于存在认知优势(epistemic advantage)的条件,它在理论权威和行动者之间塑造了一种不对称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事实性的。抽象一点讲,如果A在事项(matters)C中是相对于B的权威,那么在同样的事项中,B不可能同时也是相对于A的权威。如果行动者在这两个问题上如同理论权威一样(甚至更好),那么理论权威的地位就会丧失,行动者也就不再需要以独特的方式对待权威者这样说的事实所支持的理由。但如果可以审查权威指令的对与错,且某种错误会导致义务的解除,那么,那个指令还有资格被叫作受保护的理由吗?[69]虽然行动者通常有理由将它视为义务,但是这其实已经是一种准受保护的理由了。

那么,我可不可以像拒绝朋友的建议一样,将建议本身不妥当至少作为拒绝的部分理由呢?这似乎顺理成章,但却存在致命的缺陷:如果我可以合理地对专家说你的建议是错的,这就会使得那个专家对我而言不再是专家了。[44] 当然,理论权威也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定,这是本节后一部分的内容。

上一节中关于动态性的讨论,具体阐明了这个条件:一旦权威者频繁出错或行动者的认知能力与权威者持平,那么随着权威地位的消失,结果加重效果同样消失,此时那些原本被替代或排除的一阶理由,就有了凌驾于被加重的理由的可能性。但要注意,同意一件事不等于同意创设权威,我同意今晚和你吃饭,不等于你就因此成为我的权威,这不满足单向性的要求,因为也存在着你同意过几天请我吃饭的可能性。

如果权威者犯错误是经常性的,那么他的权威地位就会丧失,分量加重效果随之就会被取消,无论权威者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威地位都是无效的,即使他的确有资格来提出这种主张。然而,专家身份的加持效果却同建议的内容结合起来,使得专家的建议是错误的这个判断,很难由被建议者本人直接作出。

具体来说,这个判断蕴含着两个相互依赖的主张:其一,由于政治权威是实践权威的一个特例,因此只要证明实践权威能够创造义务,那么,政治权威能够创造义务就是自然的结果。注释: [1] 一个团体或个人能够有效地提出自己是正当的主张,意味着即使它不是正当的,也必须符合正当权威的某些条件,它才能够成为事实权威。具体来说,这种建议中所包含的建议质量与友谊两个部分,是分别施加分量的,即友谊的分量并没有被附加到建议之上,所以,你的建议有问题本身仍然是合适的反对理由。这种理由进—义务出的模式,要么是无法合理说明的神秘化,要么会退化为理由进—理由出的样子。

[32]就像霍金相对于我而言是物理学领域的权威,但我绝不可能在那个领域同时成为相对于霍金的权威。[56] 参见注[23],第127、128页。

[23] See Andrei Marmor,The Dilemma of Authority, Jurisprudence, Vol.2, No.1(Jan.,2011), p.122. [24] 参见注[7],第52、53页。如果我不这样做,就等于挑战了校长作为权威者的地位。

[45] 关于程序的性质的讨论,将会在另外的文章中展开,此处只是通过结果的决定性这个部分,来说明程序与过程并不是同样的概念。权威可能以这种方式发挥影响,例如取消某个原本施加的义务,但这并不是权威通常发挥功能的形态,所以它并不适合来说明权威的一般性质和一般功能。

[40]就是这一点,使得理论权威的实践功能,只能是对行动者提出建议,而不是下达命令,[41]因此,权威者输出的只是理由,而不是义务。[1]因此,统治这个词所表达的只是政治权威之权威资格的一个部分,即权威者有统治的权利(the right to rule)。[37]如果权威者没有能力把握行动者的理由权衡,显然他就没有资格担任权威者。这基本上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当理论权威错误时,行动者依然有理由来遵从。

换句话说,由于这种政治权威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与之匹配的,必然是一种有限政府的主张。如果那个专家对我来说的确是专家,那么,我就没有资格对他说你的建议是错的。

这种模式中所输入的不是行动者已有的理由,而是其早就负担的背景义务(background duty),然后在权威的操作之下,再输出特定的义务。[25] Raz的这段话是令人疑惑的:第一,如果专家所给出的意见被叫作建议的话,那么,它和朋友的建议有区别吗?如果没有,这不是意味着朋友就是专家吗?如果有,专家所给出的意见还能被叫作建议吗?第二,一目了然的是,无论是理论权威还是实践权威,它们都从属于权威这个上位的概念,那么为什么这两种权威可能没什么共同点呢?如果共同点就在于分享了同样的基本结构,那么这是什么意思?而这一点又为什么是不重要的,以至于还是得出没什么共同点的结论呢? 这些问题并不是细枝末节的(trivial),它们涉及到对权威这件事的恰当理解。

所以,实践领域中的理论权威,必然遵循理由进—理由出的模式。这说明了,为什么Raz的批评者会将火力集中在通常证立命题之上,因为一旦这个命题破产,那么相应的服务权威观也就必然会失败,这正是第四节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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